外国语言文化学院硕士生导师管理补充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19 14:36:00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以下硕士生导师管理补充条例:
一、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硕士生导师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作风及生活等各方面的状况并给予正确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2.督促研究生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3.不能随意停课调课,每门课应上满16周。
4.每年参与学生答辩至少2次以上,并应该积极承担论文评审工作。
5.为学生提供阅读书目,并制定阅读计划。
6.每学期与自己指导的学生举行3次以上的读书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每次会谈研究生需提交读书报告,导师备案待查。
7.监督学生的兼职情况,确保其每周兼职教学时间不应超过6学时,如有特殊情况,导师须认真核实,再予批准并上报研究生办公室。
8.配合执行研究生请假管理制度,学生如需请假离校,导师需在请假申请上签署意见。
9.认真指导研究生按计划开展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导师必须在研究生提交稿子的两周内给出修改意见;在研究生提交终稿前,导师必须对其论文稿修改至少三次以上;毕业论文送审前,导师应对论文严格把关,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论文坚决不予送审。
10.关注研究生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包括婚育状况)。
以上各条职责要求将成为学院发放导师资料费和工作补贴、以及考核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1.学院根据上述职责要求对导师的工作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如果导师未能完成上述职责要求,经考核不称职者,学院将不再发放当年的导师资料费等相关补贴;情节严重者,学院将进行一定程度的问责。考核结果将成为下一轮聘任的重要依据。
2.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三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工作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将根据研究生的意愿,并与导师协商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需要更换导师,处理结果报校学位办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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